蔡慧楠律师亲办案例
吴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量:763

案件详细描述:

我方系原告吴某某诉讼代理人

原告吴某某自2018年7月开始向被告陈某某供应油漆。被告收到油漆后只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陈某某欠原告吴某某油漆款175968元,欠条签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但均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陈某某辩称,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的是某实木家具厂而不是被告,被告陈某某不应承担责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某围绕其诉请,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欠条》、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费用的发票、某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

被告陈某某质证称,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只能证明被告是经办人,不能证明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对送货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复写联;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打印件,且标注的是某某家具有限公司陈某某,证明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的是公司而非被告个人;对保全费用的发票无异议。

原告吴某某质证称,营业执照不是原件,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同时真实性由法院审核;送货单是原告出具给被告,抬头都是陈总,没有加盖某实木家具厂的印章,反而证明是原告是与被告个人发生的交易行为。

法院查明:

2019年3月16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陈某某尚欠原告吴某某油漆款175968元。

另查明,某实木家具厂的经营者为被告陈某某,该企业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还查明,原告吴某某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为此预交了保全费14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举示的《欠条》载明的内容足以表明拖欠原告货款的是被告陈某某个人,而非其他人。被告提出案涉货款的支付主体是某实木家具厂而非其个人的主张,属于否认原告请求权存在的事实抗辩。被告对于该抗辩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但是被告的现有证据、原告举示的有关证据均不足以让法院作出支持被告主张的判断。因此,法院认定与原告吴某某就案涉货款对应的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就是被告陈某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59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以货款1759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理应准许。


案件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货款175968元,并同时支付以1759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本案中,被告陈某某辩称,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的是某实木家具厂而不是被告本人,被告陈某某不应承担责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被告现有的证据、原告举示的有关证据均不足以让法院作出支持被告主张的判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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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慧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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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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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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