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慧楠律师亲办案例
文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量:296

案件详细描述:

我方系被上诉人孙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文某、孙某某原系亲戚关系,孙某某曾在文某承包的工程项目上工作,至今仍未结清相关费用。2014年1月30日,文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孙某某156930元”。孙某某曾向文某电话催收欠款,双方确定文某曾经分别向孙某某偿还40000元、39000元。孙某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文某于2012年借款20000元,2013年上半年借款7000元,2013年下半年借款20000元,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拖欠孙某某及其妻子工资共计10993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文某辩称孙某某主张的借款系工程款,但其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与欠条不符,关于文某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条中也未载明还款期限,因此孙某某可以随时主张要求文某偿还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从孙某某要求文某偿还借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文某关于孙某某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孙某某以欠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系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该欠条对债权的数额进行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文某已经偿还孙某某欠款79000元,孙某某依据该欠条要求文某偿还剩余欠款77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中,文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对涉案款项性质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虽然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但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借款,被上诉人持有的是欠条,而非借条。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丧失胜诉权。

二审查明:文某向孙某某出具欠条,但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孙某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文某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孙某某要求文某偿还借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孙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孙某某举示的欠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明文某尚欠孙某某款项77000元的事实。现孙某某以欠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文某虽辩称案涉款项系工程款纠纷,但并未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文某是否负有偿还款项的义务。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条中也未载明还款期限,因此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偿还借款。另外,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该欠条对债权的数额进行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以上内容由蔡慧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蔡慧楠律师咨询。
蔡慧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887好评数2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涉外商务区B1栋1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蔡慧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2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涉外商务区B1栋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