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慧楠律师亲办案例
彭某仙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罗某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8
浏览量:333

案件详情

    1998年,经建组承包给彭某仙农户承包地,承包代表人为彭某仙,共有人为吴某珍,承包地确认面积4.08亩,承包地2块。2011年12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红卫居委会(以下简称:红卫居委会)与第三人罗某杰签订征地协议,征用彭某仙农户的地块用于新建村道,征地面积为408.2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1675元,该补偿金21675元第三人罗某杰在签订协议时领取。2016年5月,因2014年夏天彭某仙农户代表人彭某仙在重庆市网上信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彭某,你所反映的关于强占耕地问题、关于幼儿园受阻问题不属实,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对你提出的恢复耕种了30几年的承包地2亩的要求不予支持。第三人罗某杰系退休干部,系承包代表人彭某仙的公公,承包共有人吴某珍之夫。2018年11月,秀山县人民法院组织彭某仙农户、红卫居委会、经建组及某镇政府和争议地块四至承包户人员现场勘察,争议地南北为已硬化公路,东为国家土,西与王某家地相邻,南北已硬化公路,中间为长57米的未硬化公路,争议地块东南北三方可定界,但西方已推平,并修建有房屋,原地面貌已毁,到场人员均确认与王某家无法确定边界。

    彭某仙农户上诉请求: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请求改判为:1.判令确认红卫居委会于2011年12月与第三人罗某杰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2.判令红卫居委会及经建组停止侵害,向彭某仙农户归还其承包的位于重庆市秀山县某镇红卫居委会经建组地块2.27亩土地并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红卫居委会及经建组承担。


案件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011年12月红卫居委会与第三人罗某杰签订《征地协议》是否有效;2、彭某仙农户提出的“红卫居委会经建组将2.27亩土地块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彭某仙农户”的请求是否成立。


案件结果

    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确认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红卫居委会于2011年12月与第三人罗某杰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

    驳回彭某仙农户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彭某仙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红卫居委会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彭某仙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红卫居委会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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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慧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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