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慧楠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与田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8
浏览量:302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被告田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M××××的小型客车,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十字路口时,与在重庆市渝北区方向行驶的杨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C××××的小型客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粤BM××××小型客车车上乘客赵某、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事发后,渝AC××××号小型轿车进行了修理,修理时间为2019年3月。

    渝AC××××号小型客车登记在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具有道路运输证,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2019年1月,原告以租代购的形式与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渝AC××××号小型客车交由原告使用。原告具有从事网约出租车的从业资格。

    2019年4月,经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渝AC××××号小型客车从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停运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停运损失为15537.60元。原告为此花去评估费5000元。

    被告平安某分公司为粤BM××××小型客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庭审中,被告田某认可本案停运损失及评估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内。


办案经过

    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租赁协议、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和审查,予以认定。


案件结果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20537.6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田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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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慧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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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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